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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事指南

信息来源: 发布时间:2016-03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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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法定依据

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51号)第二十三条;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》(民政部令第27号)第三条、第四条、第五条、第六条  、第七条、第八条“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,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,情节轻微的,确定为“年检基本合格”;情节严重的,确定为“年检不合格”:(一)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;(二)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、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;(三)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,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;(四)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;(五)内部管理混乱,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;(六)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;(七)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,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;(八)设立分支机构的;(九)财务制度不健全,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;(十)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;(十一)侵占、私分、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、资助的;(十二)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、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、资助的;(十三)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,弄虚作假的”。

二、申请条件

成立期满6个月以上的,经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。

三、申请材料

1、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》。2、执业许可证(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、民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、保安培训许可证等)。3、收费许可证。 4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。5、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正副本。

四、办理程序

(一)在“乐山市社会组织管理网”中点击“年检通道”,输入本组织“用户登记”信息(用户名、密码),下载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》(样表);

(二)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》(样表)式样和登记管理机关关于社会组织年度检查通知的要求,填写相关内容,经本组织负责人(法定代表人)审核后,将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》、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》正本(扫描件)、执业许可证(扫描件)和收费许可证(扫描件)上传至“乐山市社会组织管理网”相应栏目(具体操作在“乐山市社会组织管理网”中“行业咨询”栏目下载《网站后台培训操作指南》)

(三)“乐山市社会组织管理网”自动将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》传送至业务主管(指导)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初审和年审。

(四)登记管理机关年审结束后,“乐山市社会组织管理网”自动将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》和年检结论自动传送至本组织子网中,向社会进行公示。

(五)本组织凭子网公示的年检结论,持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》副本(原件)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(原件)到登记管理机关加盖年检结论印章。

五、办理时限

(一)法定时限:30日;

(二)承诺时限:即刻。

六、收费依据、收费标准

不收费。

七、联系方式

乐山乐山市民政局民管科(08332137028

乐山乐山市民政局监察室(08332133080